第一章 印章的范围
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:监事会印章、行政公章、法定代表人、办公室印章、财务专用章等。
第二章 印章的审批
第二条 印章管理实行审批人与保管人分权的双人操作制,即审批人没有保管公章权,保管人没有审批加盖印章权。
第三条 审批权限具体规定:
(一)董事会印章由理事长审批;
(二)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审批;
(三)法定代表人印鉴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批准,特殊情况下,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审批。
(四)行政公章由秘书长审批;
(五)办公室印章由秘书长审批;
(六)财务专用章财务分管领导审批,或经批准允许财务负责人审批。
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
第四条 所有印章均须指派专人保管,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盖印章。严禁将行政公章、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,保管人如需带行政公章、外出办事使用时,应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。
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加盖完印章要将印章锁好,切勿敞开保管柜或任意放置在办公桌上。
第六条 原则上各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;财务专用印章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;人事专用章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保管;法定代表人印鉴或负责人印鉴由出纳员保管;其余印鉴由机要员或档案员保管。
第七条 应选拔作风正派,工作严谨、踏实的人员担任印章保管人。
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要注意保养印章,经常清洁,以保证所盖印章端正、清晰。
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
第九条 重要印章在启用前,要以公司红头文件形式进行公布。
第十条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,务必做到用印、审批、归档等手续齐全完备。
用印人需认真填写《用印登记表》(详见附件)内的各项目,逐级签批后,印章保管人方可加盖公章。《用印登记表》是记录用印情况的原始档案,须妥善保管并归档,以备查考利用。
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保管者是出纳,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,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,需依据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,否则负全部责任。
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保管人在空白便条、空白证明、空白支票上盖章。
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和销毁
第十三条 所有印章均由办公室统一刻制,由各印章保管人领用并做好领用登记。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刻制各类公章。
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,需书面申请,经分管领导、理事长签批后,方可交由办公室刻制。刻制印章的批件交档案员保管。
第十五条 若因工作需要,印章需更名或被撤消时,原印章应上交回办公室,由档案员统一保管。
第十六条 印章销毁需书面申请,由办公室、及财务部门共同组织鉴定,经理事长签批后,方可销毁。
第六章 其他
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徽乐邦慈善基金会办公室。